公司动态

【精华答疑】征地补偿费和土地补偿金的账务处理

1.征地补偿费和土地补偿金的账务处理

【问题陈述】

2003年我公司上缴到国土资源局一笔资金100万元,收到的是收款收据不是政府性基金收款收据,政府部门也不返还,我公司当时计入了国土资源局的往来账,正确的处理是什么。

2005年我公司上缴土地出让金6 059 021元,收到的是政府性基金收款收据,随即收到政府返还的资金,565.6万元,返还资金是通过建设局以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的名义返还的,请问老师账务该怎样处理?谢谢!


【专家答疑】

2003年你公司上缴到国土资源局一笔资金100万元,收到的是收款收据不是政府性基金收款收据,政府部门也不返还,我公司当时计入了国土资源局的往来账,正确的处理是什么。


不知你公司为何要上缴到国土资源局这100万资金,是交的土地出让金还是什么款项,你公司挂的往来帐,总挂职往来是过渡科目是不行的,你公司需要确认这笔上缴资金是什么性质的款项,才能确认应计入的会计科目。收到的收款收据也只是挂职往来,因为没有确认资金的性质,无法取得政府性基金票据。


2005年你公司上缴土地出让金6059021元,收到的是政府性基金收款收据,随即收到政府返还的资金,565.6万元,返还资金是通过建设局以城市建设开发资金的名义返还的,收到政府返还的资金565.6万元,看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如果不属于不征税收入要计入营业外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发电机属于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申报 表时,要调减营业外收入,同时与其有关的费用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到5年后,如果这笔款没有花掉要并入当年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要根据财税〔2011〕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如果这笔款项,政府有文件,并规定了此款项用途,专款专用,就可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帐务处理:

企业在实际收到该财政性资金时应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一致,不产生暂时性差异。在相关支出实际发生,或形成的资产计算折旧、摊销时,再从“递延收益”科目转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科目,但以后每年度会计上确认损益,税法上不计入收入总额,所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应的支出或折旧、摊销额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处理:财政拨款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计提折旧,并分摊递延收益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565.6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其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计提的折旧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收入按照进度确认时,必须出具发票吗?


【问题陈述】

我公司在做项目系统集成,现需要按照进度列收入,但甲方可以在进度单上确认收入,就是不让开发票,他们的做法是整个项目结束后才让出具发票,所以请问,我们以进度确认收入而不出具发票,是否存在税务风险?注:甲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家答疑】


依据财税【2013】106号


第四十一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依据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家分析:

依据您的描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就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2015-03-20 14:25:00  goujinming 转贴: 中税网  121)